信托公司能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带来什么
发表于:《金融时报》 2022-09-26 09:17 作者:赵廉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
物业费、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构成了业主们的信托基金。信托制物业的推广,并不必然要求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于物业费和公共收益有较多积累的小区,信托公司的介入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而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需要引入专业、高效和安全的机制,信托公司的介入更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本文重点探讨的是,信托公司能给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带来什么?
一、回应对维修资金安全性的关切
资金安全是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功能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府和广大业主对维修资金制度的首要关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了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对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处以重罚,但是,在实际管理中,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后予以侵占,物业服务企业虚报维修项目、挪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维修资金安全性问题仍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如果将信托机制引入维修资金管理,就可以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对维修资金实行有效保护。合法设立的信托,其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混同,也不能享受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信托财产也不得纳入受托人死亡继承或破产的清算范围。最典型的情形是,即使受托人破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受托人只能在管理的目的下进行财产处分。受托人过错造成信托财产——即维修资金损失的,应承担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且,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监管上一般要求将资金托管给受托人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托管,这样,即使受托人也不能随意支配专项资金。
同时,通过设立信托监察人,可以将受托人的行为置于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的双重监督、制衡之下。目前,我国信托领域已经形成“一法三规”的监管体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该体系对信托财产管理人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系统的立法规定,相比于《办法》,更能确保维修资金的管理安全。
如果明确了信托公司的受托人地位,住建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从原先事实上受托人的地位中摆脱出来,专门从事监管工作。加上金融监管,更加有利于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性。
二、资金支取的便利性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做好流动性安排,是信托目的的必然要求。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托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信托,在性质上属于服务信托,要更多地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的目的,服务于维修资金作为民生基金的目的。信托公司受托人要根据资金所属小区物业的具体情况,为常规和意外的物业维修需求提供资金支持。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擅长对资金进行综合管理运用,除了在日常管理中留足流动性之外,必要的时候,信托公司可以为偶发的维修需求提供融资服务。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开发维修资金的账户管理系统,让业主更好地了解维修资金的存续状况和使用状况,也方便业主做出资金支取的决策。
三、有利于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信托之所以从创立至今一直非常活跃,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能实现信托财产的有效保值增值。虽然相对于其他的信托财产,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其更倾向于安全和稳健,但这一矛盾可以借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类投资的思路,通过分散投资的资产配置方式,有效地分散风险,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截至2021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成立以来的年均投资收益率8.30%,累计投资收益额17958.25亿元,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与资金收益率,可以为目前面临增值难题的维修资金提供解决思路。
目前,专项维修资金有一定数额的沉淀。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做好测算,留足维修支出的基础上,将闲置的资金进行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目前,《办法》对资金管理的方法仅限于定期存款和国债。对比一下,同样是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社保基金和慈善信托财产,资金用途相对更宽泛。如果引入信托机制,信托公司按照稳健的投资策略对维修资金进行管理,可以兼顾安全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四、资金管理的专业性
目前,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为政府代管、银行开户。如果采用信托机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受托人,受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多重约束,最重要的是受信义义务的约束,其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者的法律地位是清晰的,其权利、义务、职权和责任也是清晰的。同时,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与专业能力,也有利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信托机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它特别适合运用于主体因人数众多而虚化或者缺位的社会关系之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关系正是这样的一种社会关系。
总之,以专业的信托机构作为维修资金(基金)的管理人,就可以把政府部门从自己不擅长的资金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履行监管职责;可以提升大量沉淀的维修资金的管理效率,从而提升居民的福利;可以明确管理人的责权义,确保资金的安全、便利使用。这样,无法让所有人在事实上参与管理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定位问题、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管理人的责权义问题均有望得到合理的解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袁浩